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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越、伍炳森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04执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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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204执681号
  • 案件名称

    陈卓越、伍炳森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卓越;伍炳森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0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陈卓越,男,1974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伍炳森,男,1987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关于陈卓越与伍炳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69552.32元。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启动全国范围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工商进行查询;二、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仁贵审判员  吴玉娟审判员  伍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谭敬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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