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瑜霞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2民特2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特201号案件名称
孙瑜霞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瑜霞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2民特201号申请人:孙瑜霞,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孙瑜霞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瑜霞称,申请指定孙瑜霞作为孙仁勇的监护人。孙瑜霞系孙仁勇的妹妹。孙仁勇一直未婚无儿无女,患精神疾病,多年一直被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二级精神残和二级肢体残,属于多重残,生活不能自理,其父母都已去世,孙瑜霞多年以来一直和孙仁勇生活在一起,承担着照顾孙仁勇的责任,为更好的照顾孙仁勇,故申请指定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孙仁勇与孙瑜霞系兄妹关系。孙仁勇现年62周岁。2021年7月6日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仁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02民特174号民事判决,认定孙仁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孙仁勇的父母均已去世,孙仁勇未婚,无婚生子女。孙仁勇有兄弟姐妹二人,分别为孙瑜霞、孙瑜华。孙瑜霞作为孙仁勇的妹妹,常年照顾孙仁勇,现孙瑜霞申请指定其为孙仁勇的监护人,孙瑜华亦同意孙瑜霞作为孙仁勇的监护人。孙仁勇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对孙瑜霞的申请,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孙瑜霞为孙仁勇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隋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美如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卓越、伍炳森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04执681号 下一篇 刘平、富长玲等排除妨害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保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