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登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6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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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643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登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登清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438号 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439号3幢2111-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P5LX78。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令,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登清,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登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蒋祯莲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何 铜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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