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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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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91号
  • 案件名称

    孔凡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孔凡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91号执行法院:新乡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县和谐大道东段。被执行人:孔凡军,男,1970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新乡县。本院在执行新乡县人民法院与孔凡军罚金一案中,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孔凡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孔凡军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高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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