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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晨明、黄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303执23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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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03执23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陶晨明、黄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陶晨明;黄选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303执2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晨明,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张宗垚,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选,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陶晨明与被执行人黄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一、黄选向陶晨明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包括:1、以3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3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737元,由黄选负担。因黄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陶晨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1)粤1303执2324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黄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并实际扣划到1562元。该款扣留本案应收执行费50元,予以上缴国库;余款151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婷书记员  钟宇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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