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丁超、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4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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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4436号案件名称
崔丁超、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丁超;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4436号原告:崔丁超,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158号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10BWNJ88。法定代表人:乔立华。委托代理人:王雪。原告崔丁超诉被告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现原告崔丁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丁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丁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丁超负担。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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