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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丁超、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4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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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4436号
  • 案件名称

    崔丁超、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崔丁超;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4436号原告:崔丁超,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158号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10BWNJ88。法定代表人:乔立华。委托代理人:王雪。原告崔丁超诉被告沈阳市银龄好时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现原告崔丁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丁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丁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丁超负担。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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