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孙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8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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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355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孙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孙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355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宇,女,1993年7月31日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侯晓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冬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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