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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孙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8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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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35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孙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孙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355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宇,女,1993年7月31日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侯晓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冬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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