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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华堡、陆丽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422执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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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422执511号
  • 案件名称

    陆华堡、陆丽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陆华堡;陆丽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4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陆华堡,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执行人:陆丽桃,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申请执行人陆华堡与被执行人陆丽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桂1422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丽桃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华堡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陆丽桃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丽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1)桂1422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陆丽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陆丽桃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陆丽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陆丽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丽桃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陆华堡,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陆丽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华堡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陆丽桃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陆华堡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000元。被执行人陆丽桃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陆丽桃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华堡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陆丽桃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陆华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陆丽桃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陆华堡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华堡发现被执行人陆丽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荣海审 判 员 农 力审 判 员 马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陆飞宇书 记 员 卢福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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