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鹏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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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414号案件名称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鹏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鹏飞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414号 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11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JAL59G。法定代表人:吴光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凯,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鹏飞,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丽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欣怡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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