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杨素林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6执95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执95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杨素林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杨素林;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6执9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08691192X。负责人:余文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胥群,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素林,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农户代表人:杨素林,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杨素林、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的(2020)渝0156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素林、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杨素林偿还借款本金49 989.9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5月5日利息为31 622.99元,其后罚息以49 989.97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之和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利随本清);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在被执行人杨素林的前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流转后的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执行人杨素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100.32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素林、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素林、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素林的银行存款、民政、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查询到杨素林有小额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划拨。除上述存款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素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未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素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杨素林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并送相关机关临控。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素林履行案款866.02元。现被执行人杨素林、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素林、杨素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明珠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