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和、赵亚丹等民事经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14执异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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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执异41号案件名称
刘桂和、赵亚丹等民事经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桂和;赵亚丹;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执异41号异议人:刘桂和,男,1940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连山区。申请执行人:赵亚丹,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朱家洼村。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查异议人刘桂和与申请执行人赵亚丹、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玉种业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刘桂和对本院(2019)辽14执123号之一整体拍卖涉案被执行人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桂和称,其与明玉种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涉案财产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执行部门随后也对被执行人进行保全,也未向明玉种业公司下达正式的保全裁定,只是对涉案部分财产粘贴了封条。本院在明知涉案财产有首封法院时,在未通知首封法院的情况下,直接对该财产予以评估拍卖,该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停止对南票区人民法院首封的明玉种业公司的动产设备、设施的拍卖,并确认异议人对明玉种业公司无照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赵亚丹答辩称,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明玉种业公司答辩称,请法院依法裁决。本院查明,赵亚丹与明玉种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9)辽14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明玉种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06773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2019年8月13日,本院查封了明玉种业公司下列资产:一、位于南票××××村土地使用权24666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单元号:211404205208GB00034W00000000)及该宗地上房产5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1830835,面积:260平方米;201830831,面积:732.43平方米;201830837,面积:745.88平方米;201830836,面积:336平方米;201830834,面积:600平方米)。二、位于发展街2-1号楼D商服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201828777,面积:103.99平方米)、发展街2-1号楼E商服用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201828774,面积:125.17平方米)。三、位于龙湾大街××楼××室××房一户(不动产权证号:201770701,面积:214.04平方米)。四、种子包装生产线1套;钢板仓6座;干燥塔1座;移动运输机8个;AH30叉车1台;FR30叉车1台;自动定量包装秤1台。五、存放于南票××××村该公司的种子11个品种,总计287.3万斤;存放于甘肃省高台县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种子10个品种,总计323万斤。并张贴了封条。次日,本院作出对上述财产保全的(2019)辽14执保19号执行裁定书。2019年8月21日,赵亚丹向本院起诉明玉种业公司、高台县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雪然、陈敬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9)辽14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赵亚丹、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7月1日,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赵亚丹承担4147.5724万(本息合计)债务,不在持有异议。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免除后续利息(强制执行除外)。二、高台县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赵亚丹承担责任以高台县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周桂芬、陈雪然持股比例(93.23%)为限额承担责任。三、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赵亚丹销售其已查封的种子(亲本除外),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赵亚丹已查封的种子。四、上述第三条销售价款,赵亚丹取得百分之七十作为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赵亚丹欠款数额,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百分之三十作为销售、加工、包装、运输等费用,高台县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储存的种子运输费用双方按7:3(赵亚丹: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比例承担。五、上述第三条销售价款,先行存入赵亚丹方杨海国账户(邮政62×××79;农村信合6214490867321800880;工商6212260715001489957;农业6228481278980393673;或其他账户),赵亚丹转存百分之三十于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各被告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11月28日,赵亚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辽14执123号。2020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9)辽14执12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整体拍卖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葫芦岛市××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建筑物、附着物、机械设备。(详见附表)二、拍卖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发展街××楼××号××房一户,面积103.99平方米。三、拍卖葫芦岛市明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葫芦岛市连山区发展街××楼××号××房一户,面积125.17平方米。另查明,刘桂和与明玉种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8月11日,刘桂和向南票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月13日,南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40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明玉种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06773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同日,南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404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冻结明玉种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06773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冻结财产清单如下:1、库房2个,2、烘干塔1个,3、钢板仓8个,4、锅炉房1座,5、种子包装生产线2条及厂房一切设备,6、变电设备及相关等手续,7、土地使用权抵押清偿后余值,8、院内房产抵押清偿后余值,9、东方红LS1204拖拉机1台,10、叉车2台,11、辽P-×××××皮卡车一辆,12、筛选机3台,13、活动封包机2台,14、种子包衣机2台,15、输送机6台,16、自动门1个,17、二次包装线一条。南票区人民法院同时作出(2019)辽1404执保指定保管人通知书,指定明玉种业公司负责保管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不当买卖、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它妨碍行为。并一并将执行裁定书和指定保管人通知书送达明玉种业公司。2019年9月18日,南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404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明玉种业公司共欠原告刘桂和价款及利息8163480元,2019年10月5前偿还刘桂和价款365万元,余款2020年3月17日前还清。明玉种业公司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4月17日,刘桂和向南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辽1404执114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9)辽14执保19号执行裁定书、(2019)辽14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2019)辽1404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2019)辽1404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等。本院认为,关于刘桂和主张的其查封在先,本院无权处分、要求停止拍卖的问题,涉及两级法院查封裁定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且本院对涉案标的物已经拍卖完毕,执行标的物已交付给案外人。另,刘桂和对涉案部分的无照建筑物的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亦不是本案审查范围,均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驳回刘桂和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 新审 判 员 李跃杰审 判 员 谭西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诗慧书 记 员 张伟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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