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苏0402执异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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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异85号案件名称
甲公司、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范国庆;甲公司;乙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异8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范国庆,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郭晓骁,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TA04T2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1号、3号、5号、7号、9号。负责人:朱香玲。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法定代表人:朱香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国庆与被执行人甲公司(以下简称“萌猫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乙公司(以下简称“萌猫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萌猫常州分公司是被申请人乙公司系的分支机构,因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乙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范国庆与被执行人萌猫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402执3332号;该案经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17日依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萌猫常州分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11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负责人是朱香玲;被申请人乙公司系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香玲。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萌猫常州分公司系被申请人乙公司的分支机构,且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乙公司为(2020)苏0402执33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该案中被执行人甲公司未履行的款项及执行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仇慧星审判员 朱加林审判员 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莉芸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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