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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1、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9民初2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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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民初2900号
  • 案件名称

    庄某1、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庄某1;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惠晓飞;周丰哲;杨阳;丁楠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9民初2900号原告:庄某1,女,200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庄某2,男,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青,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206号二楼左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FBH96Y。法定代表人:惠晓飞,总经理。被告:惠晓飞,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周丰哲,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杨阳,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丁楠,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庄某1与被告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惠晓飞、周丰哲、杨阳、丁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庄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应诉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某1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庄某1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颜 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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