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1、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9民初2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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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民初2900号案件名称
庄某1、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庄某1;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惠晓飞;周丰哲;杨阳;丁楠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9民初2900号原告:庄某1,女,200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庄某2,男,系原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青,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206号二楼左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FBH96Y。法定代表人:惠晓飞,总经理。被告:惠晓飞,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周丰哲,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杨阳,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丁楠,女,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原告庄某1与被告南阳薇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惠晓飞、周丰哲、杨阳、丁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庄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应诉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某1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庄某1负担。审判员 张**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颜 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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