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颜久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4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执448号案件名称
杨刚、颜久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刚;颜久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5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执行人:颜久红,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颜久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1)青252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颜久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刚租赁费及案件受理费4009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久红自动履行案款1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1元。对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颜久红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10096元一次性给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多杰仁钦审判员杨晓平审判员叶毛吉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赵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志善、张泽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190号 下一篇 吴某、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