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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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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1025号
  • 案件名称

    吴某、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某;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薛某,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12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工程款本金648,116及利息(以工程款本金648,116为基准,从2016年12月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薛某的工程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581元,由被执行人薛某负担。权利人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国土、证券部门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雨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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