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善、张泽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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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190号案件名称
姜志善、张泽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姜志善;张泽成;王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姜志善,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大郑镇送派村曲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25195111300015。委托代理人:张强,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泽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育才路于屯甲园527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68××××××××。被执行人:王茜,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庄瓦房店市育才路于屯甲园527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7××××××××。申请执行人姜志善与被执行人张泽成、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辽0283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志善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执行费6243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但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茜有海域(证号:国海证092101158)及滩涂上拦围堰港圈及育苗室,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王茜所有的位于大郑镇海域(证号:国海证092101158)及滩涂上拦围堰港圈及育苗室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267.99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9日又将被执行人张泽成在其单位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的工资及绩效收入进行了扣留,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再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暂时不要求处分查封物,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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