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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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927号案件名称
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927号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东升社区6906生活小区办公室203室。法定代表人:廖泽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玉桃,女,汉族,系公司法务人员,住长沙市。被告:张静,女,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住岳阳市。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 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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