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礼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6执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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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6执262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礼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礼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某运输集团礼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某;刘某;童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礼县。法定代表人:王某,住西和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某,住礼县,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礼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礼县。法定代表人:何某,住礼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某运输集团礼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礼县。法定代理人:何某1,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某,住礼县。被执行人:刘某,住礼县,系何某妻子。被执行人:何某2,住礼县。被执行人:童某,住礼县,系何某2妻子。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20)甘1226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申请执行礼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某运输集团礼县某汽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某、刘某、和某2、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6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未执行部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226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罗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建昌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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