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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伦文与唐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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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404号
  • 案件名称

    周伦文与唐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伦文;唐珑文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404号 原告:周伦文,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唐珑文,男,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周伦文与被告唐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伦文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伦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伦文负担。  审    判    员      叶  波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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