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伦文与唐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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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404号案件名称
周伦文与唐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伦文;唐珑文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404号 原告:周伦文,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唐珑文,男,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周伦文与被告唐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伦文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伦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伦文负担。 审 判 员 叶 波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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