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聂先贵,陶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2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201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聂先贵,陶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先贵;陶大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0201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被告:聂先贵,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陶大学,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先贵、陶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晋0825执保88号 下一篇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县支行、礼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6执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