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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聂先贵,陶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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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201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聂先贵,陶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先贵;陶大学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0201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被告:聂先贵,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陶大学,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先贵、陶大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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