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87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872号之一案件名称
金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金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幸福村2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802142869。 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金某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特74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385.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385.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202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预重整,本院于2021年5月4日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已告知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872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即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卿协军、赵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631号之一 下一篇 邓烫新、熊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20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