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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8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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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8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金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金某;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某,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幸福村21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802142869。        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金某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特74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385.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385.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202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预重整,本院于2021年5月4日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已告知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872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即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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