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协军、赵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6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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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631号之一案件名称
卿协军、赵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卿协军;赵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卿协军,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赵霖,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瑶族,农民,现住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卿协军与被执行人赵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卿协军与被执行人赵霖于2021年9月8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江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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