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烫新、熊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2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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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2204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烫新、熊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邓烫新;熊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2204号之一原告:邓烫新,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阳楼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威,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夏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烫新与被告熊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邓烫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烫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烫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邓烫新负担。审 判 员 胡四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岳华书 记 员 戴 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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