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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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319号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319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世纪佳园西区9栋603房。法定代表人:蒋鸿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娇蕾,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莲,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磊代理书记员 熊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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