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文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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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65号案件名称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文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文佳;张金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65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07号2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999615。法定代表人:潘红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文佳,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张金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佳、张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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