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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文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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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65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文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文佳;张金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65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07号2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999615。法定代表人:潘红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文佳,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张金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佳、张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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