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梁宋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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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59号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梁宋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梁宋满;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飞鸿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59号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被申请人:梁宋满。被申请人: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戴飞鸿。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被申请人梁宋满、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飞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梁宋满、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飞鸿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行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保函,以此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宋满、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戴飞鸿的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湘菱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陈文静书 记 员 陈思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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