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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海宝卫浴厂、陈健彬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恢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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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恢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海宝卫浴厂、陈健彬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海宝卫浴厂;陈健彬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恢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海宝卫浴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西亦新村1号,注册号:440602600687468。被执行人:陈健彬,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佛山市禅城区海宝卫浴厂诉陈健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290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3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陈健彬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海宝卫浴厂支付定作款689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健彬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9年7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恢171号,并于2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同时进行公告送达。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微信账户,但账户内无余额,冻结后限制其微信支付功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于你方提供的线索,前期由于疫情,未能到广州实地核实,8月30日承办人来到了广州市从化区美时家居广场,该广场目前已经全部停止经营,经向物业管理公司了解,九牧王卫浴在今年2月底就搬走了。拨打你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通过执行系统发短息给对方,陈健彬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并添加了微信,表示会分期履。三、限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四、案件的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金钱给付执行案件,陈健彬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海宝卫浴厂支付定作款6899元,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应限制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恢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泽寰审判员  黄**日审判员  陶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承忠附一:申请人收款账户户名:赵爱军开户行:农业银行佛山金沙支行账号:62×××13附二、执行款退费明细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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