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长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119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11961号案件名称
何长路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长路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11961号被执行人:何长路,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关于被执行人何长路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刑初53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长路应缴纳罚金3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422.95元并依法冻结划扣,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 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谢杰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薛怀生、杨占波等李全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恢79号 下一篇 佛山市禅城区海宝卫浴厂、陈健彬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恢7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