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怀生、杨占波等李全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恢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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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恢79号案件名称
薛怀生、杨占波等李全亚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薛怀生;杨占波;李全亚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薛怀生,男性,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杨占波,男性,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执行人:李全亚,男性,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怀生与被执行人杨占波、李全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占波、李全亚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杨占波、李全亚的银行账户,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13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薛怀生,申请执行人薛怀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82013.7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占波、李全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薛怀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巴提艾克然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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