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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军、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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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8号
  • 案件名称

    曹军、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曹军;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8号申请人:曹军,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曹军与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东街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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