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军、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8号案件名称
曹军、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军;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8号申请人:曹军,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曹军与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东街被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帅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纯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262号 下一篇 秦运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