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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纯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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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262号
  • 案件名称

    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纯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纯福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262号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茶红路龙鼎新城小区B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卢华艳,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恒波,男,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廖纯福,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纯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纯福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廖纯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纯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阳县政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侯五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栗 瑶书 记 员 邹亦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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