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运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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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56号案件名称
秦运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秦运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56号被执行人:秦运动,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秦运动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1)皖1825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振欣的银行存款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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