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何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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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699号案件名称
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何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何洋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699号 原告: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71号附1号(留学生创业园D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38530P。法定代表人:许昌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何洋,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洋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不服合川劳人仲案字[2021]第637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6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8月27日将该案移送我院,我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洋劳动争议一案,在此之前于2021年8月3日已受理原告何洋与被告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21)渝0117民初6848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曹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院印)书 记 员 唐蜜蜜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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