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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华、李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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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4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振华、李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振华;李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舒,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李振华与被执行人李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2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舒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振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马昌兵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7月21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李舒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另未发现其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新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其住房公积金,向新宁县不动产中心查询其不动产情况,发现李舒名下有房产,有抵押与在先查封记录,已依法轮候查封,待轮候处置。2021年9月3日,本院向新宁县高桥镇高桥村村书记张代平调查李舒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李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且未发现李舒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人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万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蒋 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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