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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才、刘德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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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392号
  • 案件名称

    王元才、刘德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元才;刘德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才,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刘德龙,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王元才与刘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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