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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宇、李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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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607号
  • 案件名称

    张泽宇、李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泽宇;李其;覃梦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张泽宇,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其,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覃梦霞,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张泽宇与被执行人李其、覃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其、覃梦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泽宇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其、覃梦霞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15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其、覃梦霞名下的4549.96元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其中200元用以抵扣执行费,剩余款项4349.96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其、覃梦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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