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正兴、潘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53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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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5346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正兴、潘芳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正兴;潘芳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5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正兴,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富宁县。被执行人:潘芳,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正兴与被执行人潘芳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65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0569.64元,执行费3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蒙自市支行62×××41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市虎门中心路支行62×××05账户及微信账户。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上述账户内存款合计1273元。上述扣划款项1273元,缴纳执行费359元后,余款914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和查封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604执53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宁斌审判员 陆桂秀审判员 涂业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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