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林、杨海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3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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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3997号案件名称
张树林、杨海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明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树林;杨海涛;嘉祥豪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3997号原告:张树林,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受害人张玉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涛,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被告:嘉祥豪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优山美地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4932580761。法定代表人:李方信,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洸河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3432843K。负责人:陈浩,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树林与被告杨海涛、嘉祥豪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树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树林负担。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甜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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