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朱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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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229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朱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朱峰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229号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94号。法定代表人印廷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长艳,女,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峰,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小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贺天洋书 记 员 战 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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