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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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808号案件名称
张荆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荆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齐有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808号原告:齐XX,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农民,身份证号码:411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XX公司,住所地:河南法定代表人:郜士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XX与被告张XX、中国XX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XX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齐XX负担。 审 判 员 吴书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亮坤书 记 员 任志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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