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佳、勾公宇等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81执异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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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执异168号案件名称
杜文佳、勾公宇等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文佳;勾公宇;刘庆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执异16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杜文佳,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申请执行人:勾公宇,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被执行人:刘庆,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勾公宇与被执行人杜文佳、刘庆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杜文佳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杜文佳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杜文佳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李艳英审判员 齐东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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