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保、陈林江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5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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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民初1100号案件名称
陈强保、陈林江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强保;陈林江;唐军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5民初1100号原告:陈强保,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告:陈林江,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被告:唐军,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原告陈强保与被告陈林江、唐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强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强保以被告陈林江已将停靠在原告房屋东侧道路上的湘L×××××号车辆开走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强保负担。审 判 员 李丰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媛书 记 员 陈艳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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