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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荣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05执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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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5执5171号
  • 案件名称

    高荣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高荣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05执517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荣娥,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简智聪诉被告高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24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移送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荣娥不服本案执行依据,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24364号民事判决书,并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粤01民申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2020)粤0105民初24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另(2020)粤0105民初24364号案原告到庭表示其确实告错主体,(2020)粤0105民初24364号的被告高荣娥并非原告简智聪要诉的人,系同名同姓发生的诉讼主体错误。移送执行人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05执517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婉审判员  徐石审判员  刘淼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喆严诗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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