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秋明、崔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2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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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249号之二案件名称
欧阳秋明、崔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欧阳秋明;崔斌;湘潭宝丰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2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欧阳秋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崔斌,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湘潭宝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宝丰二街6栋4楼。法定代表人:蔡彦珂。本院在执行欧阳秋明与崔斌、湘潭宝丰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执12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煜审 判 员 谭琪弋审 判 员 谭应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 婕书 记 员 周 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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