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才、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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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1080号案件名称
刘世才、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世才;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1080号原告:刘世才,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陈德旭,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宇,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瑜,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世才与被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茂台信用社、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刘世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世才负担。审 判 员 韩子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来丽玲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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