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5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563号案件名称
株洲华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株洲华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华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嘉德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可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世才、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1080号 下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苏0812执3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