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军、苏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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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379号案件名称
张小军、苏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小军;苏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79号原告:张小军,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苏杰,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军诉被告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小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小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艺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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