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陈元满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恢1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恢131号案件名称
陈某、陈元满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某;陈元满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200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岳阳县。法定代理人:兰某,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陈某的母亲。被执行人:陈**满,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满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湘062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满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陈**满2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账户上有约2,000元款项,已进行了冻结,并扣划2,052.08元;查询到财付通有款项882.96元,进行了冻结并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满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8月5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陈**满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1,600元,已经扣划到2,935.04元,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梦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浏阳市文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255号 下一篇 张小军、苏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