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文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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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255号案件名称
浏阳市文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文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刘仲民;颜建雄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文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浏阳市柏加镇双源村龙门组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181083554606C。法定代表人:谢钊,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江**和顺纸品制造厂,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入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PH92XQ。法定代表人:刘仲民,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刘仲民,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颜建雄,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文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江**和顺纸品制造厂、刘仲民、颜建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文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文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江**和顺纸品制造厂、刘仲民、颜建雄于2021年8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彦鸿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石燕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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