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宇珂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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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869号案件名称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宇珂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宇珂;邢贝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869号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金侨世纪苑。法定代表人:戈清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康俊,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宇珂,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邢贝贝,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宇珂、邢贝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黄宇珂、邢贝贝已将费用交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智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段玉英代理书记员 彭玉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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